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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类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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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现在每个行业的竞争都很激烈,因此很多经营者不仅希望提高企业营收,还希望有效降低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的成本费用,以让企业的利润更多一些。而税收筹划的出现,则为企业降低税务成本,提升经济效益提供了一种可能。这对于科技类企业来说也是如此。不过,由于不同行业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所需制定的筹划方案不同、筹划方法各异。接下来,小编将对此进行介绍、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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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1、科技类企业经营期间面临的税务问题

      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:

      (1)科技企业投入资金大,政策更新慢,增值税限制企业发展,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能提供专票来抵扣,导致税负成本增加的情况。

      (2)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收窄,且技术开发成本较高,科研人员的个税偏高。

      (3)孵化器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收窄,很多企业实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

       因此,在这样的情形下,科技类公司开展税收筹划是一个十分明智的选择。

       2、科技类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采取的办法

       一般来说,科技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,可选取的筹划办法主要有:

      (1)内部设立研发部门;

      (2)将技术研发部分离出来,成立单独的研发基地,并作为企业的子公司,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技术研发。

       举例来说:

       如企业选取方案1,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,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:

       首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,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百分之50即150万元,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;

       次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,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百分之50即180万元,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;

       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;小于每年应纳税所得税2000万元。可抵税   990*百分之33=326.7(万元)。

       如企业选取方案2,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百分之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。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:首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*(1+百分之10)=330(万元),可税前扣除额为330+330*百分之50=495(万元);

       次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*(1+百分之10)=396(万元);

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百分之50即198万元,即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。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89万元,可抵税1089*百分之33=359.37(万元)

       相比之下,方案二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。

       不过,在现实生活中,科技类企业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,其还需根据自身经营实际以及筹划目标来综合决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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